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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王某。被告:尹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6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