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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童裳胜与童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胜,童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20号原告:童某胜(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方某。被告:童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胜诉被告童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某胜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童某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童某胜负担。审 判 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惇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