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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3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人苏某某受雇经营管理本区富锦路1815弄西侧门面房二楼无名游戏机房,负责日常管理、赌资结算等,并雇佣上分、兑换筹码小工。2014年8月20日16时4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及工作人员杨某、向某某(另行处理)、赌客俞某某等,缴获“TUPPER、HUAN”赌博游戏机(十二联机)一台、“双响企鹅”赌博游戏机(八联机)一台、“无名捕鱼机”赌博游戏机(八联机)一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4,700元。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向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贾某某、陈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设置赌博游戏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受雇负责实际经营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违法所得等依法没收。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