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丰生,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