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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伟与秦定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秦定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郑伟,男,1992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秦定均,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定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定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伟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郑伟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筠连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由被告秦定均给付原告郑伟人民币22500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代理审判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茂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