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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德贵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03号罪犯刘德贵,男,1977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德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9383.2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5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贵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74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4月20日缴纳赔偿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考核汇总表,往来结算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