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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志立与杨喜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立,杨喜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481号原告秦志立,男,1978年3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杨喜红,男,现年40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立诉被告杨喜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自行调解处理为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志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秦志立负担。审判员  董红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