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志立与杨喜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立,杨喜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481号原告秦志立,男,1978年3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杨喜红,男,现年40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立诉被告杨喜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自行调解处理为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志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秦志立负担。审判员 董红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