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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蓝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62号原告蓝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 判 长  邹传宇审 判 员  杜昵权人民陪审员  零景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