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蓝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62号原告蓝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 判 长 邹传宇审 判 员 杜昵权人民陪审员 零景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