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查明辉抢劫罪,查明辉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16号罪犯查明辉,男,1985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邵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明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查明辉的违法所得6010元,发还被害人。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南刑执字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查明辉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2月因争吵不听劝止被扣1分,于2014年3月因生产质量差,造成批量返工被扣2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22.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明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