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监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吕清、刘淑琴与关福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清,刘淑琴,关福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监字第00005号原审原告:吕清,男,身份号码:2323311948********,汉族,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号*单元*楼*号。原审原告:刘淑琴,女,身份号码:232331949********,汉族,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号*单元*楼*号。原审被告:关福义,男,身份号码:2103211979********,汉族,司机。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九间村。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号。原审原告吕清、刘淑琴诉原审被告关福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鞍台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正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阚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