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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20号原告:赵某某,户籍地隆化县。电话:136XX****XX。被告:马某某,现住隆化县。电话:18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