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妹妹犯拐卖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妹妹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83号罪犯蔡妹妹,男,1954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妹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蔡妹妹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妹妹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9.2分。2013年11月19日缴纳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妹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