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书党与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书党,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刘书党,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敬,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书党与被申请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书党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现有的下列财产进行诉前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包括:1、石英砂生产线(碎石机、制砂机、搅拌机各一台,震动筛三台)及车间厂房(约4300平方米);2、制玻璃生产线(碎玻璃机一台、震动筛二台)及车间厂房(约4300平方米);3、印刷机生产线;4、压板生产线(压机二台)及车间厂房(约5000平方米);5、抛光生产线、切样块机、磨样块机及车间厂房(约5000平方米);6、吊装线(装载机三台)及车间厂房(约5000平方米);7、成品车间厂房(约2300平方米)。经审查,申请人刘书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仍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代理审判员 陈中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