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董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9年6月1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学军审 判 员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曲歆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