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高海明与榆树市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明,榆树市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明,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榆树市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树市红星乡红星村。法定代表人张彪。高海明申请执行榆树市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15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海明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154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光宇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