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邵江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邵江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4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1035506-0。负责人:高干,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宣友,员工。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江淮,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邵江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江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对邵江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