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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方明娥与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明娥,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65号原告:方明娥,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江锡安,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秉国,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丁云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娥与被告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明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明娥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明娥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