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龙安菊诉王江涛宣告失踪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麻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龙XX,女,苗族,1940年2月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申请人龙XX要求宣告王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龙XX与被申请人王XX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王XX因智力残障,于2012年12月28日14时许从XXX出走后,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现请求宣告王XX失踪。经查,王XX,男,苗族,1969年1月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申请人龙XX与被申请人王XX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王XX于2012年12月28日外出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王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XX于2012年12月28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XX为失踪人。审判员 肖艳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光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