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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华波与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华波,李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华波。原审被告:李华伟。上诉人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璧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璧法民初字第027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