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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玉章、黄婧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章,黄婧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570号(2015)港北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章,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黄婧汶,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郑先,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玉章与被执行人黄婧汶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278号湖畔人家2单元202号房屋(房产证号:贵房权字第××号)一套的所有权归申请人黄玉章(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二、申请人黄玉章(居民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黎明审 判 员  杨树恒代理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航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