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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立有与蒋异云、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538号原告:张立有。。委托代理人:周小海。。被告:蒋异云。。被告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异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淋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冬冬。。原告张立有诉被告蒋异云、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小海,被告蒋异云、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淋淋、于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有诉称:2009年,被告蒋异云因有废钢材的需求,找到原告协商,希望原告向其供应废钢材。原告同意后,多年以来按蒋异云的要求向其供应废钢材,大多数情况下将废钢材送至被告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按交易习惯,原告送货后,按当时的价格由被告蒋异云支付货款。但到后来,蒋异云总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蒋异云最后一次支付货款为2013年7月19日,金额为49762元。之后,被告蒋异云再未支付任何货款不。截止立案时,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672243.3元。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蒋异云偿还原告欠款672243.3元;2、被告蒋异云支付原告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3、被告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蒋异云、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一、蒋异云系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原告之间的���卖行为均系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条据也可清晰看出既有公司其他原告的签名也有蒋异云的签名,显然蒋异云的对账的行为与其他员工一样也是一种职务行为,而且付款多为公司的承兑汇票。因此,相应责任应由被告公司负担。二、对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经双方庭审对账确认,无异议。三、由于双方一直未对账结算,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原告张立有向被告蒋异云及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原称长沙市开福区不锈钢泵厂)送废钢材。结算为货到付款,被告未能即时付款的,则出具欠条或收据。其中,多数条据由蒋异云以个人名义出具,少部分则系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的经手员工出具,蒋异云亦签字认可。截止至2013年5月29日,被告出具条据应付款金额共计3111152.3元(含被告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会计李腾于2012年5月7日出具的借条7000元)。至2014年4月16日,两被告以支付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共支付了2438909元。诉讼中,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72243.3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诸本院。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张立有提交的两被告对真实、合法及关联性无异议的条据,两被告共同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综合双方最终庭审对账确认,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人雷某的证言,主要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的事实,对此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现有证据,原告张立有陆续向被告蒋异云、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供应废钢材,两被告以承兑或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双方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废钢材合同关系,合同成立且有效。两被告在收货并出具欠条或收据后仍未及时��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给付义务。关于欠付金额,双方在诉讼中对账进行了确认。关于逾期利息,双方虽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基于双方交易习惯应为货到付款,故原告主张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即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截至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5月14日),利息应为43428.16元。综上,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两被告抗辩蒋异云出具条据系职务行为,涉案合同主体应为被告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基于实际收货、付款主体均为两被告,故该抗辩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两被告关于货款不应支付利息的抗辩,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蒋异云、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立有货款672243.3元及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5年5月14日的利息43428.76元,合计715672.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8元,减半收取5474元,由被告蒋异云、长沙市异云不锈钢泵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