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少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少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甲。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被告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9月起,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赴北京工作两年。期间,被告逢年过节不回家,双方也无电话联系,原告则住在娘家,孩子由被告父母和原告轮流照顾。2013年4月起,因原告母亲病重以及原告在职读书等情况,孩子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至今。2014年8月,被告回上海,与其父母同住闻喜路房屋,原告仍住在娘家,双方仍无沟通。2015年5月2日,双方为孩子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动手掐原告头颈。原告认为因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蒋甲辩称,2012年9月,被告因公司人事调动赴北京工作两年,期间,被告经常回家,而原告基本居住娘家,孩子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很少来看望孩子。被告回到上海后,原告仍居住在娘家,孩子仍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孩子生活开支主要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承担,原告未给付抚养费。2015年5月2日,双方为孩子事情发生口角,但被告未动手掐原告头颈。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庭,而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蒋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被告由其单位派往北京工作。期间,原告住回娘家,男孩蒋乙则基本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沟通渐少。2014年8月,被告返回上海。原告仍然居住娘家,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5月2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审理中,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被告工作问题和家庭矛盾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双方均有责任。现被告表示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而不同意离婚,并有要求夫妻和好的愿望。希望原告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一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