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建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王建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系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建杰,男,38岁,汉族,市民。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70.00元,滞纳金4348.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