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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蔡福仁绑架罪,蔡福仁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71号罪犯蔡福仁,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6月26日因收购、销售赃物罪被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0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福仁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8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1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0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福仁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月指甲剪未按要求交民警统一管理扣2分;后经教育,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等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当月履行号长职责,表现突出共奖8分;2013年4月《春芽报》刊稿一篇奖1分。2012、2013、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累计达标分1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福建省行政罚没收据,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福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