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苟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苟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谈喜艳,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某,男,汉族,不识字,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怀代理审判员 吕凯锋人民陪审员 张栓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畅春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