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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丽丽与淮安市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丽,淮安市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758号原告徐丽丽。委托代理人侯祝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承恩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崔小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军,该公司职工,该公司职工。原告徐丽丽与被告淮安市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威特日用品公司)网络销售有奖竞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丽丽的委托代理人侯祝山、被告淮安威特日用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丽丽诉称,原告徐丽丽诉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杜拓天猫旗舰店,于2014年在淘宝网上为“双十一”大促销举办“猜营业额,得iphone6”活动,活动规则明确规定:只有拍下1元定金并且在“双十一”当天购物才有资格参与竞猜。原告拍下了1元定金,订单号848113367421019,并且在“双十一”当天购买了商品,订单号856300905231019。在竞猜活动中原告的竞猜结果也最为接近,应得一等奖,获得奖品iphone6一部。但被告公布中奖结果将未拍得1元定金,本应无权参与兑猜的两名消费者确定为第一名和第二名,而将真正应得第一名的原告确定为第三名,同时被告对第一名、第二名中奖者又以未拍到1元定金为由拒绝发放奖品,视为取消了前两名的中奖资格。据此,原告也应当然的成为一等奖的获得者,应获得奖品iphone6一部。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拒不理睬。原告不得已向工商部门投诉,但被告不接受工商部门的意见,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理受损。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其活动规则规定确定原告为一等奖获得者,并兑现给原告奖品iphone6一部或价值4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淮安威特日用品公司辩称,我被告公司在2014年11月11日之前公布的有奖竞猜活动规则明确规定,“双十一”当天购买任意金额者即可获得竞猜资格。客户所猜的数额越是接近当天的营业额奖品越高。淘宝官方公布,杜拓旗舰店在2014年“双十一”当天的营业额为2318639.88元。而参加竞猜的最为接近这一数额的是下单尾号为12263的客户,第二名是下单尾号为96994的客户,第三名是下单尾号为1019号客户,即本案的原告。根据活动规则,原告应获得三等奖奖品itouch5手机一部。活动结果公布后,原告不认可获��结果到淘宝官方、工商部门投诉,均予以被驳回。综上所述,根据被告我公司在淘宝杜拓旗舰店有奖竞猜活动规则,淘宝官方和工商部门给出的处理意见,原告在2014年“双十一”有奖竞猜活动中只能享受三等奖,即获得三等奖奖品itouch5手机一部。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8日,被告淮安市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核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清洁卫生用品、学习用品、家用电器、通信设备及电子办公用品、五金工具、批发。自营和代理种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杜拓天猫旗舰店。2014年“双十一”前,被告公司在杜拓天猫旗舰店上公布“双十一”“猜营业额,得iphone6”活动,内容:一、各位亲,可以提前猜本店双11���天销售额,竞猜的金额可以在此贴进行回复;二、11月10日前拍1元定金且“双十一”当天购买任意金额的可参加竞猜(多次竞猜会取消资格);三、竞猜截止到2014年11月11日12点;四、双11当天每隔二小时在店铺首页公布一次截止目前为止的销售额,根据竞猜金额和杜拓双“双十一”实际金额接近程度排序获得奖品(竞猜精确到个位数,猜到相同金额者以优先回复为准);五、幸运获奖品并确认收货以后,请好评晒单。原告以网名“冰心玉壶100”参与了被告公司上述“猜营业额,得iphone6活动”,于2014年11月4日8时55分拍下1元定金,订单号为848113367421019。并,于同日8时56分将竞猜结果2398239元营业额发帖回复给被告。又于2014年11月11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杜拓天猫旗舰店网购158.70元的物品(杜拓真空压缩袋和加厚真空收纳袋及杜拓加厚点段式多彩环保家用垃圾袋),订单号856300905231019。2014年11月13日,被告公司在其开设的杜拓天猫旗舰店网上公布“猜营业额,得iphone6”小杜家“双十一”当天的销售额为2318639.88元和中奖的前三名。第一名是la**rale,竞猜额为2359812元。第二名是李暖**店,竞猜额为2395651元。第三名是冰**壶100,竞猜额为2398239元。请获得奖品者于2014年11月15日24时之前与客服联系,领取奖品,过期视为放弃。原告得知其获奖信息后,在被告公布的期限内与客服联系,认为其应是第一名获奖者,遭拒绝。原告遂向淘宝官方、工商部门投诉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第一名获奖奖品iphone6按市场价值折价4000元,被告不持异议。被告陈述,订单编号为12263(第一名是la**rale)和96994(第二名是李暖**店)两名,因“双十一”参与了购物,有资格参与“双十一”有奖竞猜活动;但因没有交纳1元定金,没有资格获得奖品。被告取消第一名、第二名的获奖资格,未向第一名、第二名邮寄奖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杜拓天猫旗舰店“双十一”“猜营业额,得iphone6”活动规则、原告注册的网名、原告拍1元定金订单号和网购物品订单号、被告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杜拓天猫旗舰店公布的”双十一”“猜营业额,得iphone6”活动当日销售额、中奖前三名名单的截图各一份,被告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双十一”活动规则、公布“双十一”的销售额、获奖名单截图各一份等证据在卷,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原、被告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公司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在其注册登记的杜拓天猫旗舰店网页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用户,以广告的形式宣传“双十一,拍1元定金、购商品、猜营业额、得iphone6”的意思表示,按竞猜金额和杜拓双“双十一”实际金额接近程度排序给付奖品的义务。该活动规则,形式上是商业广告的内容,但符合要约规��的条件,视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原告在被告的网页上以“冰心玉壶100”的网名注册登记,并按被告所公布的活动规则的要约条件,分别拍得1元定金、“双十一”当日在杜拓天猫旗舰店购物、参加竞猜营业额活动规则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并予回复。原告在分别作出承诺后生效时合同生效。故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要约、承诺竞拍定金、网络购物、竞猜有奖合同,符合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形式,双方约定的内容,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应予以保护。原告兑猜的“小杜家“数额与被告公司在杜拓天猫旗舰店网络上公布的当日“小杜家“营业额相近,且被告公布的获奖名单中有“冰**壶100”即本案原告的名次。应认定原告在被告举办的“双十一”“猜营业额,得iphone6”活动中获得中奖名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公布获奖中的第一名、第二名因未拍得1元定金,以不符合“双十一,猜营业额,得iphone6”活动规则设定的条件,双方之间的竞猜有奖合同不成立。被告取消了第一名、第二名的获奖资格,符合被告公布的活动规则设定的条件,并无不当。被告应按活动规则中,对符合条件的猜竞者,按接近程度排序,认定原告获得第一名,兑现奖品iphone6手机一部。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合同中约定,享受第一名的获奖资格,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对被告辩解“双十一”当天购买任意金额者即可获得竞猜资格”和“对原告仍按第三名的获奖者,兑现iphone5手机或支付现金1500元奖品”的意见,与其公布的活动规则中“二、11月10日前拍1元定金且双十一当天购买任意金额的可参加竞猜”的条件相悖���不符合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的要约、承诺,是对该活动规则设定的条件作出扩大或任意性解释。不利于保护参加活动中,符合活动规则条件的广大消费者,亦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故对被告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主张“iphone6”的市场价值按4000元计算,且被告不持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公司辩解,对原告仍按第三名的获奖者,兑现iphone5手机或支付现金1500元奖品。亦不符合合同中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市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丽丽奖品iphone6手机的一部或支付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淮安市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林      以      喜人民陪审员 顾      佳      驹人民陪审员 叶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建军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