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27号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35号8-2,组织机构代码59923634-2。法定代表人冉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世忠(特别授权),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吉宝,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建军,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何永兰,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