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星家园258号-10。法定代表人周安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春晖、沈芸菲,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68元(已由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