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宁津县华萃食品机械厂与河南大用赛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宁津县华萃食品机械厂,河南大用赛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62-1号原告山东省宁津县华萃食品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大祁村。法定代表人张长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大用赛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高村思德桥北107国道东。法定代表人杜文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宁津县华萃食品机械厂诉被告河南大用赛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河南大用赛福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账户17×××35内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