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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益丰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拉贝儿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益丰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拉贝儿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山东益丰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马韵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东,系原告处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相杰,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拉贝儿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钟波,系被告公司技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益丰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拉贝儿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益丰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拉贝儿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益丰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分,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益丰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拉贝儿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8元,由原告山东益丰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莉审判员 李 菲审判员 李红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