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民初字第2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永凤与魏福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凤,魏福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066-1号原告张永凤。被告魏福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小区石门路西首。负责人张军,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魏福忠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魏福忠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