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陆珊与左立红、叶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珊,左立红,叶宿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23号原告:陆珊,女。委托代理人:周一涛,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立红,女。被告:叶宿星,男。与被告左立红系夫妻关系。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左沧,宿州市运输公司职工。系被告左立红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珊与被告左立红、叶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陆珊负担。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