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1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曾李丹与韩奋离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603-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韩某,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女儿的抚养费1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76.01元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并已扣缴50元作为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已扣划被执行人的上述款项退发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603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