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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肖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肖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梓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