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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刘某,男,1965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512115214,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冈镇冈东社区徐庄村二组1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曹聪书 记 员  陆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