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一忠与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一忠,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林一忠。被告: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林。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夏鹏程,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一忠诉被告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一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林一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烨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