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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蔡燕文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蔡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号第一国际招商银行大厦***层********层。负责人:欧阳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茵绮,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金清,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蔡燕文,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66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蔡燕文仲裁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蔡燕文因案涉借款而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667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承怡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