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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范从根与张家港柏迪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柏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150号原告。被告张家港柏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滩里村法定代表人胡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从根与被告张家港柏迪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从根于2015年7月1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从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亦不损害当事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从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范从根负担。审 判 长  肖剑飞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