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兴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代开荣与宝兴县山河水电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代开荣,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宝兴县山河水电站。地址:四川省宝兴县。负责人熊红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宝兴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4)宝兴民初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