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延书与杨中、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书,杨中,杨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吴延书,男,汉族,1941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杨中,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杨琳,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书诉被告杨中、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延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