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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爱军申请执行杨红波、王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军,杨红波,王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12号申请人张爱军,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杨红波,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鸽,女,汉族,1987年6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张爱军申请执行杨红波、王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