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世明、何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世明,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光泽县二一七路24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9461-0。法定代表人:吴泽波,局长。被执行人何世明,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何珍,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世明、何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光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社会抚养费573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商注册、房屋产权、车辆、国土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文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