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华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97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华才,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23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叶景达,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才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赵华才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益群市场“佳音通讯店”内,以每部一元的价格向他人复制、贩卖其电脑主机内的淫秽视频。至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赵华才在该店内向夏某复制、贩卖淫秽视频8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起获内存有疑似淫秽视频文件多部的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主机内共有95部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华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赵华才如实供述等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华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是初犯;4.被告人有家庭需要照顾。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华才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穗公花治鉴字[2015]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人夏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赵华才的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涉案电脑主机、淫秽视频的签认;被告人赵华才的供述及其对案发地点、涉案电脑主机、淫秽视频的签认;被告人赵华才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才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华才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赵华才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赵华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华才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璇炜人民陪审员 谢惠沙人民陪审员 郭志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陈钰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