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夏永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永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73号罪犯夏永星,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于宁化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二十分监狱区服刑改造。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日作出(2001)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永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以(2004)闽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以(2007)南刑执字第9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1月18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永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一起,2014年10月30日与罪犯发生推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能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平机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8.2分。罚金缴纳4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永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