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戴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戴某,农民。被告朱某甲,农民,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新国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妙担任记录,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200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恋爱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沉迷赌博,就想终止恋爱关系,但因未婚先孕,原告违心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孩朱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朱某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务正业,仍旧沉迷赌博并借高利贷,经原告多次规劝无果,特别令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以贩养吸,2012年3月13日,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服刑期间,原告前去探监,被告却对原告进行咒骂,被告也深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同意与原告离婚。为此,原告就于2014年元月26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3月3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以致无法共同生活,再加上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家庭重担全落在原告身上,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被告服刑期间,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双方户籍资料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双峰县三塘铺镇长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份书面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3、(2014)双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被告朱某甲辩称,①如果原告坚持离婚的话,被告尊重其选择;②造成今天这个局面,被告自身存在过错,离婚对原、被告双方而言没有什么影响,但对小孩的伤害较大;③被告入狱后积极改造,已获减刑两次,现已实际服刑四年二个月,足以说明被告是真心悔改;④在入狱前,被告办厂欠下不少的债务,出狱后被告会面临很大的压力。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1)双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被告向朱省吾、周定生、戴泽明、朱庆群、戴新慧出具的借据六份,用以证明债务情况;2、(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334号形式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服刑期间获得减刑的事实。结合当事人庭审期间的陈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如下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2011)双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及证据2,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借据,原告认为均系被告经手,原告没有当家,所以对借款情况不清楚,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本院结合当事人庭审期间的当庭陈述予以综合评判和认定。综合当事人的举证与当庭陈述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5年5月,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孩朱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朱某丙(现随被告母亲一起共同生活)。婚初,原、被告共同在株洲做铁生意,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原告戴某在家照顾小孩,被告朱某甲则在岳阳、东莞等地办厂,在此期间,双方因被告喜好打牌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0年11月,被告朱某甲开始吸食冰毒,2011年5月7日,被告朱某甲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双峰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18日,被告朱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该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3日,本院以被告朱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现被告朱某甲尚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2014年2月10日,原告戴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同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5月21日,原告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明确表示同意,但主张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为办厂经手借了大量债务,为此向本院提交了部分债权人朱省吾、周定生等人持有的借据(系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复印件,金额为1523000元),并提出尚有其他债务200余万,因其本人尚在监狱服刑而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原告则提出被告在外办厂期间,尚在他人处享有应收款等债权。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以原告戴某名义在位于双峰县三塘铺镇的住宅小区向阳花园内按揭购买了复式楼房一套(房号为6栋2单元6楼02号),因曹兵飞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对该套住房采取了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但至今尚未对该项财产作出处理。本案原、被告争执的焦点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2、婚生小孩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恋爱过程,彼此是在接触了解之后才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说明双方的婚姻基础还是较好的;婚后初期,原、被告虽为被告打牌及其他家庭琐事有过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此后由于被告不珍惜家庭和小孩,吸食毒品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坚决要求离婚,对此被告也明确表示同意,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戴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各自抚养一个小孩的要求,被告对此也未有异议,因双方的婚生女儿朱某乙在本院征询其意见时,明确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考虑以上情况,婚生女孩朱某丁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朱某丙则由被告抚养为宜。至于小孩抚养费的承担,原告提出在被告服刑期间,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系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另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为办厂欠下巨额债务,为此向本院提交了部分债权人出具的借据,并陈述因其本人尚在监狱服刑而无法提供其他债务证据,故考虑到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就其主张的债务数额及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案件事实,同时考虑到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债权等财产状况方面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本院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在本案中不宜一并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朱某乙由原告戴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小孩朱某丙由被告朱某甲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在被告朱某甲服刑期间,婚生小孩朱某乙、朱某丙的抚养费由原告戴某负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小孩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新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