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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徐学鹏与王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鹏,王颜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徐学鹏,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王颜进,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徐学鹏诉被告王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学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鹏撤回对被告王颜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积嘉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