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徐学鹏与王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鹏,王颜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徐学鹏,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王颜进,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徐学鹏诉被告王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学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鹏撤回对被告王颜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积嘉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