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传海诉王晓行、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海,王晓行,王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宋传海。被告:王晓行。被告:王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