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卓能若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07号卓能若,男,1980年7月9日出生,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青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能若犯抢劫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卓能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卓能若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卓能若有前科、系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六次,缴纳罚金3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卓能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有前科、系累犯,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能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宝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