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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陆远强与高凤英、宋惠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远强,高凤英,宋惠清,黄鑫龙,黄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陆远强,银行职员。被执行人高凤英,居民。被执行人宋惠清,农民。被执行人黄鑫龙,学生。被执行人黄玉兰,学生。申请执行人陆远强与被执行人高凤英、宋惠清、黄鑫龙、黄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高凤英应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陆远强;被执行人宋惠清、黄鑫龙、黄玉兰在继承黄泓铭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凤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发现黄泓铭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陆远强与被执行人高凤英、宋惠清、黄鑫龙、黄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审 判 员  姚福光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