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树林诉被告万良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林,万良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吴树林,住承德市滦平县。被告万良磊,住承德市滦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东区1号楼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5545246-X。负责人张春青,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吴树林诉被告万良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树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林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